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5386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5民初10932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104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日期 | 2019-06-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垫付款本金39,874,820.52元; 二、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付款利息(以垫付款本金39,874,820.52元为基数,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337,500元; 四、若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周海燕协议,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紫竹路398弄32号全幢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编号为“公承兑字第ZX18000000096177号”的《银行承兑协议》和编号为“公承兑字第ZX******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权总和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6,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周海燕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张明岐、胡艳青、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明岐、胡艳青、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862元,由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周海燕、张明岐、胡艳青、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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