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泽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2572****266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民终718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52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3-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河北泽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825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18年7月11日利息、罚息及复利为96913.19元,之后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如原审被告河北泽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前款判决义务,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有权以原审被告行唐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行唐县上方村东南证号为冀行国用(2009)字第010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行唐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河北泽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上诉人张保军、原审被告王辉、侯德强、张瑞庆、孔德红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五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河北泽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上诉人张保军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535元,由上诉人张保军、原审被告河北泽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唐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辉、侯德强、张瑞庆、孔德红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535元,由上诉人张保军负担91767.5元,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91767.5元;鉴定费70000元,由上诉人张保军负担35000元,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3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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