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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566****877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民初69号
    案号 (2021)豫01执2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1-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租金23710511.1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包括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927693.61元及2020年8月20日至租金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二、被告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义货价1元;名义货价支付后,租赁物(详见《抵押物清单》)归被告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秦书杰、李五芝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书杰、李五芝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确认被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5814673.15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84.50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共计180284.50元,由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4022.50元、被告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秦书杰、李五芝共同负担1662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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