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31655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2民初8215号 |
案号 | (2018)粤1972执20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为偿还的银行欠款60503512元及利息2282888.94元; 二、被告郑敬辉在上述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虎工借字第恒辉0205号、0206号、0207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6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工银粤莞虎门支行2013第037号、第038号、第45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4503512元的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邓雪梅在在上述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虎工借字第恒辉0205号、0206号、0207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6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工银粤莞虎门支行2013第037号、第038号、第45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4503512元的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郑敬辉在上述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虎工借字第恒辉0205号、0206号、0207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6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工银粤莞虎门支行2013第037号、第038号、第45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4503512元的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郑雪贞在上述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虎工借字第恒辉0205号、0206号、0207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6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工银粤莞虎门支行2013第037号、第038号、第45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4503512元的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吴小勇在上述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虎工借字第恒辉0205号、0206号、0207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6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工银粤莞虎门支行2013第037号、第038号、第45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4503512元的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工银粤莞虎门支行2013第037号、第038号、第45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4503512元的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为389624.05元,由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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