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01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0149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车号为浙FF3738的车辆行驶在G2504K30+300非现场检测点时,经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该车重量超限,请前往就近治超站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0.7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4.7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海宁市恒超建材有限公司。经路侧电子情报板提示后,当事人虽未当场到就近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但经事后通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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