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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运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5339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西民初字第33611号
    案号 (2018)京0102执36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福来一九九九年六月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七千五百二十元四角六分及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六百八十四元。 二、驳回原告苏福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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