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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73****52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2民初4828号
    案号 (2019)苏0682执恢13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大亮、徐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并给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0元;二、被告河北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河北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2060元,由被告刘大亮、徐菲、河北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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