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二稽罚[2019]205 |
违法行为类型 | 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4年-2016年向员工以发票报销的形式发放交通补贴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金额共计4132400元:其中2014年1-12月发放1372600元,2015年1-12月发放1376000元,2016年1-12月发放1383800元。上述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项目,按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38530.62元(附个人所得税统计表)。月份金额(元)月份金额(元)月份金额(元)2014年1月1125242015年1月1131242016年1月1130582014年2月1125242015年2月1131242016年2月1130582014年3月1125242015年3月1131242016年3月1135582014年4月1125242015年4月1131242016年4月1135582014年5月1125382015年5月1131382016年5月1135712014年6月1125382015年6月1131382016年6月1135712014年7月1125382015年7月1131382016年7月1141712014年8月1125382015年8月1131382016年8月1141712014年9月1133382015年9月1131382016年9月1141712014年10月1133382015年10月1131382016年10月1141712014年11月1133382015年11月1131382016年11月1141712014年12月1323382015年12月1315382016年12月1325712014年合计13726002015年合计13760002016年合计1383800上述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项目,按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38530.6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处以50%的罚款共计169265.3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30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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