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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19〕3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叉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5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7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邱建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