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海处字〔2018〕第21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二(对红米5plus 4+32G手机广告宣传赠送小米活塞耳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对红米Note5及红米Note4X手机宣传支持电信4G+功能,以及停止对红米5plus4+32G手机宣传赠送小米活塞耳机的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08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雷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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