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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海处字〔2018〕第21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构成了对消费者提出的补足商品数量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08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法定代表人 雷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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