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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佛税稽 罚 〔2020〕 2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5年4月,你单位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佛山市翁山贸易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为4400142140,发票号码为08000716-08000717、08000703-08000704,不含税金额为273,394.97元,税额为46,477.14元,价税合计为319,872.11元。你单位将上述发票号码:08000716、08000703-08000704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5年4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2,082.36元;发票号码:08000717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5年5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394.78元。同时记入了原材料,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主营业务成本273,394.97元,造成少缴税款,构成偷税。你单位在税款所属期2017年9月增值税申报将已抵扣税额46,477.14元做了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了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不影响对你单位偷税行为的认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计70,847.5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5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