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太原市解放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214010040****75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5民初3846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1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4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市解放电影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黎明338495元。 二、被告赵书红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解放电影院与赵书红共同负担6377元,原告刘黎明负担54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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