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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市解放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14010040****75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5民初3846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4
    发布日期 2020-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市解放电影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黎明338495元。 二、被告赵书红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解放电影院与赵书红共同负担6377元,原告刘黎明负担5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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