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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70075****27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702民初1261号
    案号 (2021)桂0702执26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2-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被告黄琳、广西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 2月 6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4年钦中银零房贷字第 0593号); 二、判令被告黄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贷款本息贷款本息232287.84元(其中贷款本金221167. 26元、拖欠本金的罚息358. 21元、利息 10338.20元、利息的罚息424.17元,利息、罚息计算截至 2020年12月17日止,以后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续计); 三、判令被告黄琳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为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判令被告广西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黄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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