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4354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4875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2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惠强工程款(含已到期质保金)2,574,437.45元; 二、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惠强逾期支付工程款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方式为:以3,713,279.49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7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3日止;以3,163,279.49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止;以2,363,279.49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11,157.96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3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工程款2,574,437.45元范围内对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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