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方迅捷运输(北京)中心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7655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2民初11616号 |
案号 | (2019)京0112执58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日期 | 2019-11-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相宇残疾赔偿金105948.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相宇剩余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康复训练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护理用品费共计176 282.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王强赔偿原告李相宇剩余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康复训练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护理用品费、鉴定费共计295 460.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被告东方迅捷运输(北京)中心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相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848元,减半收取计6924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李相宇负担2136元(已交纳),由被告王强、被告东方迅捷运输(北京)中心负担47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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