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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0****74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11民初8579号
    案号 (2021)豫0311执60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2-0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7999900元;二、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期内利息3175500元及复利(复利以317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自2020年9月11日计算至该3175500元实际支付原告之日止);三、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逾期的罚息(按照年利率9.7875%,以借款本金48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至;以借款本金47999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计算至该47999900元实际偿还之日止);四、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对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的四、上述还款义务在最高额保证限额8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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