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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0****74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执34号
    案号 (2021)豫03执3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2-07-14
    已履行 134078250
    未履行 368151550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上海胶带橡胶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支付的借款5亿元及利息(利息以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17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1527777.78元在执行中予以扣除),违约金(违约金以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自2018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上海胶带橡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责任;三、被告鹏起科技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原告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律师费198万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24.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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