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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0****74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民初145号
    案号 (2021)豫03执2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垫付的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875元,由被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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