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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环罚字〔2018〕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晟合新材料科技(嘉善)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8〕88号当事人:晟合新材料科技(嘉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春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75718915A地址:嘉善县惠民街道成功路163号2018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局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中对你(单位)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成功路163号的厂区进行检查,检查时正在组织生产。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管网,现场入网口在排水,执法人员对入网污水采样。经对你(单位)排放的污水监测,污水中锑的浓度为168u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标准,排放浓度限值为:锑100ug/L。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审批意见等。2018年7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善环听告字〔2018〕105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6
    决定机关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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