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下卫医罚[2019]50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普航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超越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门诊部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冉晓丽于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3日调剂5张门诊处方,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医疗服务类49.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或调剂处方数量5张以下的”,裁量幅度:“罚款500-3000元”,本局决定给予你门诊部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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