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下城法罚字[2017]第1101940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普航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10月10日8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依职权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杭州普航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在食堂开业过程中,在下城区延安路515号旁公共场地上从事店外促销宣传活动。执法人员开具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下城法接调字[2017]第0400142号)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下城法责改字[2017]第0400558号)。2017年10月18日,本案批准立案。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杭州普航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于2017年10月10日7时30分在庆祝食堂开业过程中,在下城区延安路515号旁公共场地上从事店外促销宣传活动。当事人在店外公共场地上设置了气拱门、礼炮模型、花篮等物品用于新店开张的宣传促销,超出门窗外墙的面积为20平方米。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当事人杭州普航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受理本案调查处理的资格。3、2017年10月10日8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4、2017年10月10日8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面积为20平方米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受委托人签名确认。5、2017年10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受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面积、未取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17年10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城法罚告字[2017]第01940号),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在下城区延安路515号旁公共场地上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规定,属擅自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5 |
决定机关 | 下城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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