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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市金星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壮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7423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镇经民初字第01724号
    案号 (2016)苏1191执6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7
    发布日期 2016-1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镇江市金星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洪丽群工资13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镇江市金星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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