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天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78****585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1民初3385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48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天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颜国本借款185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485万元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借款185万元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率24%计算;另扣除已给付利息23万元);二、无锡市天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颜国本律师费损失161990元;三、李丽华、孔南良对无锡市天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17元(颜国本已预交),由无锡市天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丽华、孔南良对无锡市天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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