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奉新县广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21MA****LN3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921民初483号 |
案号 | (2019)赣0921执3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日期 | 2019-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平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2017】冯支车揭字第153062017011610020001号《个人汽车按揭借款/抵押合同》; 二、被告梁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6259.81元,利息1200元(利息已算至2018年6月3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款止); 三、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在被告梁平名下用于抵押的车辆识别代号为LVSHMFAC7HH236597,车牌号为赣C00H61号金牛座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梁红、奉新县广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款确定的被告梁平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红、奉新县广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平追偿; 五、驳回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肖炳文对被告梁平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被告梁平、梁红、奉新县广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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