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下市管市监处罚〔2021〕16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
行政处罚内容 | 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价格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因无法准确界定消费者是否因当事人标识虚假的原价或者虚构原价而购买其产品,且消费者成交的价格存在打折后与当事人达成的成交价格。故该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对当事人按无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5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14 |
决定机关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