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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卫医罚〔2021〕1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卫医罚﹝2021﹞105号被处罚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593079083B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31日接到杭州市卫生健康委群众来信处理单(杭卫健信〔2021〕48号),投诉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执业助理医师陈倩影单独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及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日对邱某进行询问调查并于2021年6月2日对位于体育场路335、337号二楼至五楼的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门诊病历二份:病案号666159865的病历姓名邱某,性别女,就诊时间2021年4月17日,医生签名为“方某”;病案号666159603的病历姓名金某,性别女,就诊时间分别为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2日,病历中未见2021年6月2日的知情同意书。2、该院626房间设烟具两个,633房间设烟具一个,拍照八张。3、提取陈某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方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方某的医师执业证书电子版打印件。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烟具为由依法于2021年6月7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1、你单位书写的金某的病历(病案号666159603)缺少2021年6月2日的知情同意书。2、你单位在该机构的626房间和633房间设置烟具。1、你单位书写的金某的病历(病案号666159603)缺少2021年6月2日的知情同意书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圆整(17000.00元)。2、依据《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的室内区域均为禁止吸烟场所。你单位在该机构的626房间和633房间设置烟具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