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1〕007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针对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针对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八)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针对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以上三项合计,决定对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共处罚款12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4 |
| 决定机关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黄光美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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