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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0〕05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超过一年有效期后,未经审查仍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在官方网站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与审批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内容不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等内容的行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款,合计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0
    决定机关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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