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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19〕11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2000元。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和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等内容,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以上罚款,合计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5
    决定机关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光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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