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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卫公罚[2019]5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你医院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于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4月4日经营生活类美容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环境卫生类2.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3-6个月的”,“加重情节”,裁量幅度:“罚款5000-12000元”,本机关拟给予你医院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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