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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德市天宝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90071****646E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宁民初字第389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19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6
    发布日期 2019-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德市天宝物资有限公司应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人民币5668459.9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按年利率12.6%,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50%的水平上加收50%。按日计算,按月计收复利,每6个月为一浮动周期,最高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二、被告福建祥义达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德市天宝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币7785599.85元的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三、被告巫立进、林杰、李希燕、宁德市荣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福安市环澳船舶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德市天宝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各自担保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巫立进担保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林杰、李希燕、宁德市荣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担保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福安市环澳船舶发展有限公司担保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德市天宝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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