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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德市天宝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捷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3416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宁民初字第281号
    案号 (2016)闽09执002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1
    发布日期 2016-08-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德市天宝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524356.87元(已计算至2014年12月29日,其后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9%计算);二、被告马捷彬、吴元汉、巫立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德市天宝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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