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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众恒信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旭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7016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7977号
    案号 (2018)辽0103执10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众恒信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78980元; 二、被告沈阳众恒信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1日止的空调制冷费83524元; 三、驳回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沈阳众恒信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635元,被告沈阳众恒信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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