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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266****606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3民初5845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2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江苏东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毛广浩支付货款34253元,并承担从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窦祥东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4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计328元,由被告江苏东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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