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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柏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柏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29457****56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吉0202民初479号
    案号 (2017)吉0202执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3
    发布日期 2016-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吉林柏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蒸汽款155,967.00元。 二、被告吉林柏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17,985.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9.00元,其它诉讼费60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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