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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优点壹号(深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DX1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4229号
    案号 (2020)粤03执20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前述案情和仲裁庭分析意见,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2,500,0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至算以人民币1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7,87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47,873元,抵作本案仲裁费用,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其应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147,873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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