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姜杏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07041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商初字第01011号 |
案号 | (2017)苏0206执10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7 |
发布日期 | 2018-06-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支付苏州中太服务器有限公司货款3929500元及违约金(以3929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 二、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支付完上述全部款项后向苏州中太服务器有限公司书面指定国内交货地点,苏州中太服务器有限公司在收到交货地点的通知后于30日内履行剩余23台服务器(822L型9台、812L型14台)的交货义务。 三、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苏州中太服务器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25744元。 四、驳回苏州中太服务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9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795.5元,由中太公司负担10174.5元、中晟公司负担24621元(该款已由中太公司垫付,中晟公司应负担部分246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行支付给中太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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