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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和电普华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尚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70335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长民一初字第02672号
    案号 (2016)皖0121执8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5
    发布日期 2016-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内蒙古和电普华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郑诗红借款本金3750000元、利息187500元及逾期利息(以37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利息含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120000元); 被告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郑诗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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