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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城市监处字(2017)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30
    决定机关 青岛市城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彭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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