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武义雾川机电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飞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27221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784民初3059号 |
| 案号 | (2017)浙0784执504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永康法院 |
| 执行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0-27 |
| 发布日期 | 2018-01-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浙江信杰工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139913.22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由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朱明根、徐秋爱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和案件受理费502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武义雾川机电有限公司、浙江信润工贸有限公司、李惠杰、俞香林、李志飞、王晶晶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和案件受理费1016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1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执行人浙江信杰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族大厦六楼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0002125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1)第2429号】变价后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抵押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120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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