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税稽一罚[2021]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票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0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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