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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一罚[2021]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