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淳国税稽罚〔201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欢畅互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_逃避缴纳税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该纳税人的上述涉税违法事实,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公告第9号之规定:该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属偷税,补缴少缴的增值税49222.40元,并处少缴增值税49222.4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611.2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23 |
决定机关 | 县国税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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