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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市监处字〔2020〕3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6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09
    决定机关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章惠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