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55****37X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802民初5177号
    案号 (2020)闽0802执19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龙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2121683元,并支付以2121683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龙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1600元。 三、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福建源泰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丰源钙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裕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燕红、郑雅娴、郑少华、张敏、江榕城、卢祖良、卢祖浩、谢妙龙、张植、卢志锐、郑奇超、郭祺虹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福建源泰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丰源钙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裕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燕红、郑雅娴、郑少华、张敏、江榕城、卢祖良、卢祖浩、谢妙龙、张植、卢志锐、郑奇超、郭祺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