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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55****37X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2906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11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苏惠利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52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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