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怡隆纺织皮革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寿丽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0716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2664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62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8 |
发布日期 | 2018-03-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钱明华、寿丽娟确认结欠原告苏州通鼎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800637.5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钱明华、寿丽娟应自2017年3月起至2017年9月止,每月22日前共同归还原告代偿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剩余本金100637.5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于2017年10月22日前履行完毕。 二、被告寿丽萍、唐胜泉、章正红、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怡隆纺织皮革有限公司、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钱明华、寿丽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若被告钱明华、寿丽娟、寿丽萍、唐胜泉、章正红、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怡隆纺织皮革有限公司、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有权就剩余代偿款本金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0元、诉讼保全费4620元,合计10580元,由被告钱明华、寿丽娟、寿丽萍、唐胜泉、章正红、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怡隆纺织皮革有限公司、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2017年3月22日前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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