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同市云冈区煤炭工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21111****707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民终3812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9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日期 | 2019-04-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25763元,由原审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张家湾煤矿、大同市南郊区区营煤炭工业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526元,由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区营煤炭工业总公司负担。 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2777号 一、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张家湾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3万元及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的利息340340.49元; 二、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区营煤炭工业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在其总资产49%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63元,由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张家湾煤矿、大同市南郊区区营煤炭工业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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