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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A航天环罚﹝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5
    决定机关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航天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