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80072****837L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23民初496号 |
| 案号 | (2021)赣0323执82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878683.96元(利息从2018年4月27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3月29日止),本息合计5878683.96元;后续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年利率7.3515%自2021年3月30日起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立三、武功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卜利军、郑诗泊、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卜利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51元,由被告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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